女大学生“骗了”骗子3100元, 合法与违法之间如何衡量?

  • 来源:成都商报电子版
  • 时间:2021-07-06 16:23:15

女大学生“骗了”骗子3100元,真正的亮点不在骗子上当,而在于选择了正确的维权道路,这也是给所有人上的重要一课。

湖南农业大学大三学生江仪(化名)近日收到一个陌生来电,对方声称是银联总行的工作人员,告知她的银联账户已欠了数万元,要求她点开网络链接立即转账到一个银行账户上。对方为博得信任,先行给她的支付宝转了3100元,要她将剩余部分一起转入到对方账户。江仪怀疑是电信诈骗,一边稳住对方,一边往银行赶。对方一听江仪不转钱过来,急红了眼,威胁要告她让她坐牢。在银行,工作人员表扬了江仪,告诉她骗子是没办法让她坐牢的。

老实说,江仪的机智做法,颇有点“以恶制恶”的味道。有人说,电信诈骗是一种恶,“骗”骗子也是一种恶,而骗子也据此恐吓江仪。的确,两者似乎都符合法律对诈骗行为的定义,即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一定数额的公私财物。其实不然,从本质上看,江仪“骗”骗子与电信诈骗,根本就不是一回事。前者是一种“私力救济”行为,行为人的主观目的,是为了制止和对抗违法犯罪行为,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,而后者的目的则是非法占有,不当占有他人的财物。由此决定了,前者是合法行为,后者只能归入违法之列。

当然,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,也不是没有转化的可能。君子爱财,理应取之有道。倘若江仪“得手”之后,不是选择报警、联系银行等职能部门,而是将骗来的金钱据为己有,那么就有退还违法所得的法律义务,而有关部门也可以将这笔“收入”予以追缴,或者责令退赔。更加麻烦的是,因为这笔“不义之财”,恐怕难以说明,江仪“骗”骗子的目的是“私力救济”,而一旦定性“非法占有”,更会沦为“以黑吃黑”的违法行为,需要受到法律制裁。

面对嚣张猖獗的违法犯罪行为,发挥自身聪明才智来私力救济,固然是必要的,但从根本上来讲,比“以恶制恶”更管用的,还是“依法制恶”。像江仪这样,“骗”了骗子后,迅速从私力救济转向公力救济,不仅与违法犯罪划清了是非界限,更有助于警方等部门顺藤摸瓜,共同揪出不法分子或犯罪集团,如此做法,才是“依法制恶”的终南捷径。

与犯罪分子斗争,不是单纯智商比拼的娱乐游戏。令人尤其不安的是,如今在各类社交平台上,不乏“如何把骗子气哭”等所谓攻略,防骗“段子化”“娱乐化”,既降低了人们对骗术的警惕性,也影响了有关部门依法规制。女大学生“骗了”骗子3100元,真正的亮点不在骗子上当,而在于选择了正确的维权道路,这也是给所有人上的重要一课。(柳宇霆)